重磅!涉多项出口细节!国税总局发增值税法实施条例

今年税务相关的文件一个接一个。2025年8月11日,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发布了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公众可在2025年9月10日前提出意见。

在这份实施条例意见稿中,针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、委托出口责任、进项税额抵扣、外币汇率结算规则等都有比现行法规更细化的规定。

无论是跨境电商还是传统外贸企业,老板和财务都要对这些潜在变化做充分的了解,因为这些要点和利润、权责息息相关。总体来说,条例有以下更新:
– 退税时限。
新条例中,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(免)税的,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出口退(免)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(免)税,并在上述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收汇。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(免)税的,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,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。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的,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,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,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。
关键的关键:到次年4月30日为申报期36个月内没申报,视同内销。各位财务可要谨记!
– 放弃退(免)税规则。
新条例提到,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,纳税人可以放弃免征增值税,选择缴纳增值税,并在放弃免税之日次月,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。纳税人放弃退(免)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,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。
解读:如果要放弃退(免)税,要提前算帐,不要悔恨三年。
– 清晰委托出口责任
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,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手续的,由委托方按照本条规定退(免)税、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;未办理相关手续的,由出口货物境内发货人按照本条规定退(免)税、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。
解读:想借委托出口转移应税业务行不通,代理出口若没有完备手续,退税资格会转到出口货物的境内发货人。
– 销售折让、中止或退货的增值税算法
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,因销售折让、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,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;因销售折让、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,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。
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,因销售折让、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,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。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,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按规定申请退还。
解读:明确此部份增值税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
– 外币结算
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,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,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 1 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。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,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。
重点: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。
各项法规逐步完善,跨境电商行业老板和财务,都得跟上变化,及时为企业的发展方向,做好顶层规划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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